黑龙江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

2014-08-05来源 : 互联网

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及具体要求。

病假超半年停发年终奖

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机关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警衔津贴,事业单位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育和卫生提高10%部分、特殊教育学校特教津贴)和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个别市县事业单位津贴补贴仍为岗位津贴、绩效奖金)等福利性补贴全额计发。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 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

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相应地延期转正定级。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称职(或合格)及以上档次,年终一次性奖金停发。

在家赖一年辞退或解聘

因病休假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须经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根据鉴定情况作如下处理:

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3个月或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的,按辞退或解除聘用处理。

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

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因病不能恢复工作,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计算,满1年再进行鉴定,经两次鉴定均达到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且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办理退休(职)手续。

工作人员病休达到规定时限,不按要求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的,不再享受病假工资待遇,按旷工处理。

病假期间“赚外快”工资福利全停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病假为由长期脱岗,不得在病假期间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停止病假期间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同时,实施绩效工资、休寒暑假及季节性生产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及津贴补贴按各单位制定的考核分配办法执行。

病假时间计算方法: 病假人员病愈后2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重新计算;2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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