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女能人谎称高息放贷诈骗8000万

2014-11-25来源 : 互联网

对亲友说,月利5至8分,按月付利息,*都贷给大**

法官析案,构成诈骗罪的关键要看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取之有道,用之有度”是古人留给后人的“**观”。我市有一名85后女子,偏偏反其道而行之,虚构事实,骗取*额*款,供自己挥霍。

然而,短暂的风光换来无期徒刑。

案情回顾 谎称高息收存款,事发人生崩了盘

1985年出生的袁丽,在让胡路区龙腾经纪有限公司打工。这家公司除了做房产中介外,还悄悄放高利贷。袁丽工作了一段时间,觉得放高利贷**多,资金回笼快。2009年春,她在东风新村开了一个营业处,挂靠在自己工作的二手房中介公司,一边做房产中介,一边放高利贷。

袁丽找到一个急需用*的房地产开发商,谈好自己为其筹集资金,开发商付给她高额利息。然后跟朋友放出话,称自己认识急需用*的大**,如果谁有*借给这个**,月利5至8分。

听说这个消息,几个朋友先后将5至30万元不等的现金送到袁丽手中,袁丽给这几个朋友出具了借条。由于她能按**及时将利息返给朋友,利息还高,很多人都愿意把*借给她。因业务量太大,袁丽让母亲张秀荣帮自己管账。有时找不到袁丽,张秀荣就以自己的名义给出资人出借条。

仅仅几年的时间,袁丽就在瀚城**、祥阁花园等小区共购置了5套房产,在商场投资经营了一个服装店,购买了6辆汽车。

见袁丽这么有能耐,她的两个姨妈拿出几十万元*让外甥女替自己放高利贷。还有一些手中没多少*的人,也四处向亲友借*,交给袁丽放高利贷。

实际上,袁丽只把很少的*用来放高利贷,大部分都用来买房、买车了。为了堵上这一大窟窿,她只能用收来的*,还先前的借款利息。到了2012年年底,她已向亲友借款8000多万元,只偿还了2000多万元。

2013年春节,她实在还不上借款,想要服毒自杀,家人抢救及时,没死成。

债主得知这一情况,纷纷到他家讨债,还有人报了警。

法庭审理 被告人避重就轻自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发后,袁丽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侦查机关扣押冻结袁丽购买的5处房产、现金人民币164640元,及女装、女裤、电脑等物品。2014年10月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袁丽虚构大庆市龙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有对外放贷款业务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借款名义骗取90余名被害人*款共计人民币8200.28万元。案发前,袁丽向被害人返还*款人民币2781.763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袁丽辩解,她的行为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袁丽的辩护人称,被告人袁丽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她向别人借款的过程中,所接触亲朋有限,大部分人是其不认识的,犯罪的对象是不确定的,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构成诈骗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大庆市龙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需要资金对外贷款,投资后能得到高额利息回报的事实,骗取他人*款,数额特别*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于公安机关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应依法返还被害人,扣押赃款人民币164640元亦应依法返还被害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袁丽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冻结在案的4套房产由冻结机关依法返还被害人;冻结在案的大庆市阳光佳苑小区楼房,由冻结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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