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制定细则明确贫困人口退出标准 以户为单位

2017-11-23来源 : 互联网

日前,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印发《黑龙江省贫困退出机制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贫困人口退出以户为单位,实行整户退出;贫困村、贫困县也必须达到退出标准并履行退出程序后方可脱贫摘帽。

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且吃穿不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其中“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实现农村饮水安全”“义务教育阶段无因贫辍学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得到救*”“有安全住房”全部达到标准并履行退出程序后,方可脱贫退出。

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统筹考虑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产业发展、集体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其中“贫困发生率”“通硬化路”“通宽带”“通广播电视”“有卫生室”“有医生”“有文化活动场所”全部达到标准并履行退出程序后,方可脱贫出列。

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综合贫困发生率低于2%”是专项评估检查主要指标,“贫困人口漏评率低于2%”等是专项评估检查参考指标,达到专项评估检查标准并履行退出程序后,方可脱贫摘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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