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就是3·15**消费者权益日,对于网购来的商品,不想要了怎么办?即将于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规定除特殊商品外,网购商品在到货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即网购后悔权即将实施。
在《消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四种“商品”不在“后悔权”的范围之内,并且严格规定了“7日”为限。
表面上这一规定严格审慎,将极大保护消费者权益,但具体操作和执行上仍然会存在诸多困惑。“办法”中规定以消费者收到商品7日内退货,问题是何谓“收到”?本人签收当然是收到,保安室代收算不算?以及此前一些网友反映的,快递单显示“门把手签收”“门缝签收”,如此代**产生纠纷,怎么判断?在退货过程中发生商品“损坏”,责任如何厘清和分担?这些细节性问题尚缺乏细化规定。
另外,法律和规章设计“后悔权”理念中包含有扭转消费者弱势地位之意,在法律制度上提供给消费者更多的支撑,以实现弱势消费者与商家博弈时的的“平衡”。但由于消费者多为零散个体,单靠一部法律和一部规章难以起到真正作用。
消费者因消费纠纷采取**的途径还过于狭窄,《消法》中规定的3倍赔偿依然过于原则和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即使赋予网购7天的“后悔权”,由于退换货物的程序繁琐,退货费用并不明确由哪一方负担等,也会给消费者行使“后悔权”造成障碍。这还不包括采取其他**形式的成本过高问题等。
因此,真正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行使属于法定权益的“7天后悔权”,不能仅靠《消法》“单兵突进”,其他相关法律如刑法、行政处罚法等辅助性法律也应及时做出修订或跟进。没有刑事介入,没有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者的监管责任和行政处罚方面的责任,《消法》正式实施“7天后悔权”制度之后仍然将是一个“单打一”的局面。
其二,做为落实《消法》重要主体的“消费者协会”,应该主动积极更多适应和学习如何帮助消费者实现“网购**”。网购有虚拟和线上交易的性质,双方之间有可能远距千里之外、分处不同省份地域,不像消费者直接在同城实体店购物交易。
消费者向消协投诉网购商品问题、出现“7天后悔权”的**纠纷之后,消协方面如何介入,能不能及时介入并充分发挥作用,也直接关系“消法”规定的“7天后悔权”的执行效果。“徒法不足以自行”,**善意的“后悔权”的效果如何,绝不应单纯依靠“一部法律或规章”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