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工商局联合省旅游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议厅下发了《省工商局 省旅游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联合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将整*在旅游、商品房销售及中介活动中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在全省范围开展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联合专项执法行动。
据了解,监管部门将对辖区进行排查,了解和掌握我市旅行社、旅游景区、商品房销售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使用合同文本情况、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情况,以及消费者投诉的突出问题,梳理旅游业、商品房销售及中介行业不公平、不合理合同格式条款典型表现,并向社会公布。据悉,对检查中发现存在合同格式条款违法行为的,要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某房地产公司在销售其所开发的商品房过程中,在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采用格式条款规定:“买受人逾期超过30日后付款,**人有权解除合同。**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人支付违约金;**人逾期超过30日后交房,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这属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
消费领域中,存在着大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其中,引人关注的当属“*终解释权”条款。这是商家想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