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毕业生实习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2013-06-14来源 : 互联网

       据了解:为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有效推进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黑龙江省公布了《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见习期限、见习最低工资标准等作了规定,《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高校毕业生见习合格后,见习基地协助安排、推荐就业;见习期间表现优秀的,见习基地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应优先考虑。见习高校毕业生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见习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补贴资金按月发放,也可按季度审核拨付。  《办法》规定,因病或已落实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见习岗位工作的,本人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证明。见习人员连续无故缺勤3天或累计缺勤5天以上的;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由于见习人员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一定损失的,见习基地报经所在地就业见习管理服务部门同意后,可与其终止见习协议。  据了解,《办法》还规定,见习基地要尽可能帮助见习人员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妥善安排好外地生源见习人员的住宿问题。应维护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见习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不超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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