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二胎”5种情况

2013-08-18来源 : 互联网

  日前,国内多地媒体聚焦广州将放开申请“单*二胎”试点的传闻,国家卫计委也连续3次回应了“放开单*二胎”的说法,关于生“二胎”的话题再次成为我省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夫妻均为*生可要“二胎”  依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夫妻双方均为*生子女的;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经市(行署)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特殊情况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备案。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要求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  部分少数民族可生“三胎”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以及夫妻一方为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赫哲族、达斡尔族、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夫妻双方均为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赫哲族、达斡尔族、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二个子女后,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晚育再生不受间隔限制  对于包括收养子女、再婚家庭等特殊情况的人群,“二胎”生育政策有相应规定。如《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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