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提高工伤人员待遇标准

2014-10-09来源 : 互联网

8日,记者从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获悉,大庆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3项待遇标准。

此次调整,主要包括2013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6级,领取伤残津贴的在职工伤人员或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以及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6个级别伤残津贴均有上调

调整中,对2013年12月31日前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6级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按不同级别逐级增加。每月分别增加300元、290元、280元、270元、250元、240元。

与此同时,按照省厅关于逐步缩小同级别工伤人员待遇差距的要求,1至6级的在职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后,相应级别标准每月分别不低于2300元、2190元、2080元、1970元、1750元、1640元。

配偶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记者了解到,此次调整中,工亡职工配偶抚恤金的待遇也提高了。对2013年12月31日前,符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人员,调整抚恤金标准,其中,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

生活护理费也将随之上调。对2013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部分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依赖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5359元)的30%、40%、50%调整生活护理费标准。

伤残津贴发放不含退休人员

记者了解到,此次伤残津贴发放,不包括已退休人员。据悉,员工因工受伤1-4级退出工作岗位,但没有办理退休手续,却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伤残津贴,5-6级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则不能享受伤残津贴,只能享受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养老金。此次调整从今年元旦开始,调整后的待遇将于年底前发放。

标签: 黑龙江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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