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民办养老产业发展的意见》

2014-12-25来源 : 互联网

今天,省**办公厅发布《关于支持民办养老产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揽子优惠政策,鼓励扶持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其中包括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床每月给100元运营补贴,水、电、热、气执行民用价格,高校毕业生等五类人办养老实体,5年免征行政事业费等。

三无人员入住 享受**待遇

《意见》规定,我省**扶持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文化教育、老年体育健身、老年休闲旅游、老年金融服务、老年宜居住宅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发展。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养老服务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

在资金支持方面,床位规模30张以上,符合条件、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如新增床位(不含公建民营),**财政给予每床***建设补贴2000元;按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给予每床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省和市(县)各负担50%。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吸纳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入住,可享受与**养老服务机构同等待遇,同级财政部门要将其生活费和床位费按规定标准足额纳入预算,按时拨付。

水、电、热、气 执行民用价格

在税费优惠方面,我省养老机构按居民用户的80%交纳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水、电、热、气等执行民用价格,固定电话、宽带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

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要适当减免属于本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减免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鼓励厂企二级医院 转型为养老院

《意见》规定,我省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医养结合,以收养失能、半失能、失智老年人为主,并提供长期照护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支持民办养老机构根据需求和规模设置医务室、护理站或*立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

鼓励闲置、效率低、床位利用率不足50%的厂企二级医院转型为养老护理院,符合条件的纳入医保**范围。鼓励医疗机构到养老机构设点,开展医疗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和康复护理工作。

拓展养老服务新模式

《意见》规定,有条件的市(县)要充分利用当地生态环境、夏季气候和历史文化资源等地缘优势,积极拓展候鸟式养老、异地养生等夏季养老服务新业态。

鼓励各地依托大型养老机构、疗养机构和闲置的**接待服务机构,建设夏季养老接待基地,整合养老、旅游、医疗康复和交通运输等公共服务资源,发展夏季养老服务联盟。根据市场需求, 推出夏季养老套餐服务和特色品牌旅游线路、医疗旅游养老等特色服务产品,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搭建跨省际的异地养老协作平台,与异地养老服务实体或养老联盟组织建立“候鸟式”置换性服务的合作机制。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探索“候鸟”老年人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

五类人办养老实体 免征5年行政事业费

高校毕业生、转业退役军人、退役运动员、失业人员和农民工创办养老服务实体的,自*次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给予职业培训和社保缴费补贴。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新录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当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四类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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