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债主不备,周东盗取现金及欠条,并将欠条毁掉。**指出,欠条并不“仅仅是一张纸”,它可以兑换为*款,所以盗窃欠条等同于盗窃财物。
周东是一家建材商店的营业员,因为平时在吃穿方面的花费很大,为此,周东经常向经理**借*。前不久,周东上外地出差。临走前,将办公室钥匙交给周东,让他帮忙照看。**,周东进入**的办公室,拿螺丝刀撬开办公桌抽屉,将抽屉内的4200元*拿走,又用抽屉内的钥匙把办公室的一个柜子打开,从柜子里将自己给**打的十几张欠条拿走,欠款金额总计14000元。周东出门就把欠条撕碎,随手扔了。
一周后,**回到哈市,发现办公室被盗。**想找周东问问情况,周东也不见了踪影。此后不久,周东被警方抓获。事后,周东的父母将18000元*还给**。平房区人民**审理此案后,判决周东犯有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律师孙可超称,很多人认为欠条仅仅是一张纸,盗窃欠条不同于盗窃财物。而实际上,作为债权凭证,欠条可以兑换为*款,它类似于民间的“有价证券”,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盗窃欠条等同于盗窃财物。假使周东只偷欠条,也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