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乡村医生离岗退养补助

2015-08-02来源 : 互联网

记者从省卫生厅获悉,近日,我省**了《黑龙江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要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完善乡村医生离岗退养政策,对乡村医生(年龄60周岁以上)离岗退养后给予政策补助,补助标准应在高于200元,低于300元的范围内(每月)。

方案明确,要完善乡村医生离岗退养政策,县(市)**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对乡村医生 (年龄60周岁以上)离岗退养后给予政策补助,各地自行制定补助标准及实施细则,补助标准应在高于200元,低于300元的范围内,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对特别困难的县(市),省**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原则上年满65周岁的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特别是中医、民族医,村卫生室可以返聘。

方案要求,要**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各地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落实相关政策,不断增加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比重。在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17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用于乡村医生补助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向乡村医生倾斜。对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按照服务区域内农村户籍人口人均不低于7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同时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机构管理,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采取门诊总额预付的方式,按照服务区域内参合农民每人10元的标准,向村卫生室支付一般诊疗费。对在边远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县(市)**要适当增加补助。

方案明确,要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开展契约式服务。乡村医生应单*或与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承担辖区内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特别是对老年人、孕产妇、儿童、重性精神病、慢性病等**人群和行动不便的患者开展主动上门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乡村医生开展签约服务,可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新农合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除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根据医养结合服务模式的需要,乡村医生要主动为本村养老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市(地)、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签约服务的考核、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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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民生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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