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12月份实施

2017-11-01来源 : 互联网

近年来,随着城市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市民对控制燃放烟花爆竹、改善空气质量的呼声日趋强烈,因此,哈市制订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对经营、燃放烟花爆竹予以严格限制。10 月 31 日,新晚报记者从市**法制办获悉,《哈尔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从 12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本次修订《办法》,更加突出了环保、文明理念。新办法增加了 “ 鼓励移风易俗,倡导不放烟花爆竹 ” 等内容;还规定:鼓励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制定公约,约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时间、地点。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作了具体规定,禁燃范围远较国家规定的更为严格。

11 种地点被列入 “ 禁燃区域 ”

(一)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及其法定保护范围内;(二)主次干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以及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六)山林、草原等**防*区;(七)国家机关驻地;(八)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馆、公园等公共场所,行人多的街道、广场;(九)步行街区、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等人流密集场所;(十)房顶、阳台、窗口、楼梯、走廊;(十一)市和区、县(市)人民**划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或者区域。

新办法增加了重污染天气禁燃的规定。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由县级以上人民**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近年来北京、上海、杭州等地相继在城区内全面禁放烟花爆竹,考虑哈市民俗需求和文明发展程度,以及哈市曾经全面禁放后又采取限放方式的实际情况,新办法对禁燃时间未予调整,仍规定在春节期间(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次年农历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但增加了春节期间重污染天气预警达到规定级别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新办法还规范了临时零售网点的销售方式,明确了临时零售烟花爆竹应当在活动房内进行,并对烟花爆竹存储量予以严格限制,以减少经营者移位经营、超量存储等行为。

新办法规定,本市市区内临时零售烟花爆竹的,应当在活动房内销售。活动房由批发企业提供。活动房内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其烟花爆竹存储量不得超过一百五十箱,每箱毛重不得超过三十公斤或者每箱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厘米。

对于零售网点,还有禁设规定,市区三环路以内,除当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次年农历正月十五期间外,其余时间禁止设置零售经营烟花爆竹网点。

有五种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燃放擦炮、拉炮、摔炮、纸手榴弹和单体药量超过三十克的烟花爆竹的;(二)向人、动物、车辆、建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的;(三)在高层建筑、构筑物上悬挂、垂吊燃放烟花爆竹的;(四)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五)以其他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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