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建成区禁燃高污染燃料 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2017-11-24来源 : 互联网

为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日前,市**发布《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有关事项的通告》,规定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所在地建成区和建成区外的工业园区(以批复的工业园区规划范围为准)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根据《通告》,市建成区及市区工业园区禁燃的燃料包括:除单台出力大于或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县(市)**所在地建成区及其辖区内工业园区禁燃的燃料包括: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规定的限值),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通告》明确,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市人民**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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