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被告知拖欠热费 竟是交错了单位

2014-09-28来源 : 互联网

徐先生是大庆某单位一名职工,取暖费都是单位统一交给市热力公司。2011年,单位把热费交给个人,由个人交给供热企业。当徐先生去市热力公司交热费时,却被告知2005年拖欠一年热费没交。

徐先生很纳闷:2005年应该是单位给缴纳的取暖费。这到底是咋回事呢?

求助:单位交错热费

徐先生说,他在2011年10月份去市热力公司东安分公司收费窗口缴纳2012年度取暖费时,收费人员告知他家还欠市热力公司2005年度的取暖费。

徐先生说,他回到单位找了财务科的人,财务科的人说单位已经给缴纳热费了,不可能就把他一家落下。

查询:错交学伟热力

为了弄清楚事情的真相,2014年4月份,他们单位的财务人员去了市档案局查询他们单位2005年的《采暖费缴**细表》和交费收据。通过辨认收据上的公章,发现原来是学伟热力公司收走了他家2005年度的热费。

徐先生说,他们单位派了一名财务人员陪同他去了两次原学伟热力公司(现为星辰热力公司),姓宋和姓刘的财务人员说,他们公司现在叫星辰热力,原来学伟热力公司的账找不到了。

*后,工作人员表示,请示公司**后再给徐先生答复。

调查:无人出面承担

徐先生说,此后,他多次来到星辰热力公司,但总是“**不在”,一直没人出面解决此事。

9月20日,记者与徐先生一起来到星辰热力公司财务室,发现财务室没有人上班。

随后,记者联系上了星辰热力的一位韩姓经理,他称自己是新来的,对所有事还不熟悉,他还是负责生产的,不分管财务这块。而且,现在是单位放假时期,没有任何人上班。

律师:单位依法追讨

9月23日,记者就相关问题咨询了黑龙江金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崔立凤。

崔主任分析,*先,徐先生应承担向市热力公司支付热力费的义务,但徐先生热力费未交的事实长达9年之久,市热力公司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每2年向徐先生至少催要一次此笔热力费,就会因已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崔主任介绍,错交到其他热力公司的热力费,徐先生的单位能够以“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要求该热力公司返还,但也应在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错交事实之日起2年内向该热力公司主张返还权利。

如果该热力公司拒不退回多收取的热费,徐先生的单位有权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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