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了,房子要怎么办?《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中的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年限届满,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应当至迟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众利益收回该土地,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总结来看,主要有以下处理方式: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这样,你的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当然,变成危房强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虽然法律有规定,但是对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是否需要交费?如若交费要按什么标准?这些问题并没有细则规定。就在上个月,持续热议了大半年的温州部分住房20年土地使用证到期问题,迎来了国家层面的初步解决方案。
2016年12月23日,国土资源部正式发布过渡性安排办法: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此举被认为是具有风向标意义。
不过,国土资源部的批复只是一个过渡性的解决方案。至于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最终应该怎么办,还是需要法律层面出台详细的条例。国土部的专家表示,总体原则还是按照物权法规定的大方向来,未来工业、商业可能会有偿续期,但住宅的趋势是免费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