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上午,哈市城管局环卫办在,在道里区**大街、道外区景阳广场、南岗区果戈里大街教堂广场、香坊区乐松广场、平房区建文广场五大人口密集处开展城镇垃圾处理费宣传日活动。10月1日起施行《哈尔滨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每人每月1.5元,实行“按人计费、按户征收”,即户籍登记人口大于或等于2人的,按2人计费,每户每月缴纳3元;户籍登记人口为1人的,提供户籍证明,按1人计费,每户每月缴纳1.5元。
此次收缴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系原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更名而来,原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缴入市级财政,支出由市财政部门通过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终端处置,不包含城市街道、广场、居民庭院、楼道、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的清扫以及居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等费用。
具体执行时按照下列方式征收:对在哈机关、事业单位和非纳税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城管部门征收;纳税企业和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地税部门代收;城市居民个人的垃圾处理费由燃气公司、自来水公司在收取燃气费、水费时代收。代收燃气公司、自来水公司的具体情况是: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区由哈尔滨中庆燃气公司代收;松北、呼兰区由黑龙江天辰燃气公司代收;阿城区由阿城自来水公司代收;双城区由双城区自来水公司代收。相关燃气、自来水公司代征范围以外的个人用户由市城管部门组织征收。
按照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市环卫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单位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高不超过500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