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行政执法检查:守法经营适当降低抽查比例

2017-09-25来源 : 互联网

日前,记者从省**获悉,我省**《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若干规定》。《规定》明确,行政执法检查要全面施行“双随机一公开”。要建立和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制定实施细则。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必须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权责清单调整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要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被检单位以及高风险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涉企行政执法应当编制年度检查计划。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不得擅自进行执法检查。

行政执法单位对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行政执法单位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检查活动。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行政执法检查实行全过程记录。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执法单位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履行依法告知义务。被检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执法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检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检单位要求听证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组织听证。被检单位不承担行政执法单位组织听证的费用。

行政执法单位不得将罚款与考核或者利益挂钩,严禁以罚代管。行政执法单位不得下达罚款指标。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罚款处罚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不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的,当事人有权**缴纳罚款。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处理罚没财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规的行政执法检查,并可以向县级以上**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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