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获通过 新开发居民区绿化面积不得低于30%

2014-08-04来源 : 互联网

城市绿地位置、面积、植物种类、数量等具体信息要每年向社会公布,不具备相应资质从事城绿工作单位将被责罚,新开发建设的居民区绿化面积不得低于30%……哈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的《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提供了规范完善的法律依据。

据了解,《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突出生态优先理念,力求强化城市绿化保护管理力度。条例规定,哈市各级政府应加大城市绿化科研经费投入,保障所需资金及用地。绿化主管部门对城市绿地位置、面积、植物种类、数量等具体信息,要每年向社会公布。该条例更强化监督力度,不具备相应资质而承担绿化工程的单位,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其设计或者监理单位也将被处以合同约定价款的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条例规定,新开发建设的居民区绿化面积不得低于30%,旧城改造居住区不得低于25%,违反这一规定将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按照不足绿地面积数,处以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在城市绿地内饲养家禽、溜放宠物、种植农作物、野餐烧烤、倾倒堆放垃圾等,将被责令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十以上至千元以下不同数额罚款。

据介绍,《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还对绿地异地补建实行了严格规定,禁止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或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侵占城市绿地,如果确因公共利益需改变城市绿地性质,对符合一级保护地块的城市绿地,市政府应提前三十日提出调整方案,并报市人大备案。经批准改变城市绿地性质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改变城市绿地的面积和性质,在同等土地价格地段内就近规划新的城市绿地。

此信息转载黑龙江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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