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新建小区绿地面积不得低于30%

2014-08-16来源 : 互联网

《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14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近日在我市施行。该《条例》加大了对城市绿地的保护力度,并对违规变更绿地用途、损毁绿地等行为进行处罚。

禁止以任何名义侵占城市绿地

近年来,市民对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呼声越来越高。《条例》规定,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线,报同级人民**批准后实施。已划定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城市绿线调整后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

《条例》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侵占城市绿地。对新建成的符合一线保护地块条件的城市绿地,市人民**应及时补充到保护目录中,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每年还将组织对一级保护地块内的城市绿地及其范围内古树名木保护情况的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公园地下空间禁止商业开发

《条例》规定,公园绿地的绿化用地面积要占其总面积的70%以上,已建成但不达标的,需采取措施增加绿地,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已建成的公园地下空间禁止商业开发,违反规定的处以2万至5万元罚款。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新的建筑项目城市绿化用地的面积比例: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建设居住区不低于25%;医院、疗养院、学校、机关团体不低于35%;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不低于2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污染物的单位不低于30%,并设置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绿地面积不达标的,按照不足绿地面积数处以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的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绿地上野餐烧烤*高罚1000元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绿化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对城市绿地位置、面积、植物种类、数量、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养护管理情况等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分析、更新,并且每年向社会公布。

——禁止践踏草坪、攀折花木、乱钉乱画、晾晒物品、拴绳挂物,违者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禁止刻扒树皮、挖掘树根,禁止在城市绿地内或依托树木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者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禁止在城市绿地内挖坑取土、焚烧物品、野餐、烧烤,违者处以2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禁止在城市绿地内或树池倾倒和堆放垃圾、含融雪剂的冰雪等影响植物生长的物质,违者*高罚款1000元。

——临时占用绿地需经批准并缴纳绿地占挖费和**费,其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需继续占用的,应申请延期,每次延期时限为6个月,但占用总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绿地用途退还**费,未**的不予退还。

——禁止擅自移植树木。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移植树木的,需经审批后方可实施。树木移植五日前,由审批部门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同一工程需要移植或砍伐乔木超过50株的,需市**批准,违者处以树木赔偿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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