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妇女受性骚扰可向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求助

2014-08-16来源 : 互联网

14日,《哈尔滨市妇女权益**条例》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条例》共36条,对倡导性别平等观念、建立社会性别统计制度、社会权利、人身权利、预防和制止家庭**等问题进行规范。

定期发布

社会性别统计报告

实行性别统计制度,可以用数字来说明事实,分析现象背后的实质,从而作为正确评估哈市妇女地位和发展状况、男女两性社会性别差异的重要依据和做出正确决策的重要参考。针对目前哈市还没建立社会性别统计制度,《条例》规定,市、区、县(市)人民**应建立和完善社会性别统计制度,做好相关经济社会发展分性别统计、检测、评估工作,定期发布社会性别统计报告。

建设公共设施

兼顾女性特殊需求

在行使社会权利方面,《条例》要求**在提供公共服务或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兼顾女性特殊需求;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听取*****意见,并公开征求各界妇女意见;大众传播媒体应加强维护和**妇女权益的宣传,不得制作、播放、发布含有歧视女性内容的节目、广告。

针对当前大量农村留守妇女和空巢、失*、年老等妇女因生活压力大、失去伴侣、子女早逝、缺乏精神寄托等原因都有精神慰藉需求,规定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应加强对这类妇女群体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

解除夫妻关系后

男方不得纠缠女方

现实中,很多人在解除夫妻关系后,或者恋爱关系终止、被拒后,对女方及其亲属实施报复性质的行为,严重影响女方及其亲属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因此,《条例》规定男方在女方提出离婚、**或终止恋爱关系后,及在解除夫妻关系后,不得对女方及其亲属施以纠缠、骚扰、侮辱、威胁、打骂等行为。

妇女受到性骚扰

可向公共场所

管理单位求助

同时,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性骚扰问题,《条例》规定了公安机关、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行为。妇女受到性骚扰,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所在单位、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求助。接到报案、求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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