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出台供热新规

2014-09-12来源 : 互联网

9月10日,记者从市城管委供热办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大庆市城市供热管理,**供热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今年我市*次向供热单位收取供热质量**金。预计在9月30日前,收缴完毕。

“供热质量**金收取工作已经开始了。”供热办工作人员介绍说,用经济杠杆制约供热企业的经营行为,提升供热服务质量,使企业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

供热质量**金的收取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收取的方式是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各区(高新区)城管局设立供热质量**金专项资金账户,收取本区域2014年度供热质量**金。供热单位按标准向专项资金账户缴纳供热质量**金,供热质量**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那么,供热质量**金的收取标准是怎样的呢?供热办工作人员说,根据供热单位供热面积不同,供热质量**金的收取数额也不相同。实际供热面积不足5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3%;实际供热面积达到50万平方米,不足1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2%;实际供热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不足5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1%;实际供热面积到达5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0.5%。

供热质量**金的使用执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六种情况下,供热质保金可以使用:供热单位停热超过48小时,对用户不予退赔的;温度不达标,对用户不予退赔的;供热单位弃烧、弃管的;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擅自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在办理《供热许可证》前,供热单位需一次性足额缴纳供热质量**金,质保金被扣缴后,供热单位需要在30天内补齐。未按规定缴纳供热质量**金的供热单位不予核发《供热许可证》,而没有《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不允许在我市从事供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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