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

2015-01-04来源 : 互联网

记者从哈市公积金管理部门了解到,为落实《住房城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等相关政策,2014年12月31日,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哈尔滨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联合下发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对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6方面调整,提高哈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支持缴存职工购买*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

调整一:异地连续缴存公积金时间可合并

哈市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在哈市缴存不满6个月,但曾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原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缴存证明后,缴存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调整二:部分条件下再购房可享*套政策

*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自住住房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30%。 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已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购买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房,*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60%,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

调整三: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

调整后,购买新建住房或房龄在20年(含)以下二手房的,一人贷款*高限额为50万元,两人为70万元。如果可贷额度超过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高限额,可申请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不含所辖外县)*高限额为105万元,其中公积金贷款*高限额为70万元,商业贷款*高限额为35万元。

调整四:延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龄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至30年,且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如果建户且连续缴存公积金5年(含)以上、*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年龄可推迟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计算。

调整五:哈市户籍职工异地缴存

可在哈市申请贷款

拥有哈市户籍、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哈市购房时可持缴存地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在哈市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调整六:降低贷款中间费用

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强制性机构担保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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