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日前印发《哈尔滨市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方案》。根据《方案》,全市8城区(双城区可参照执行)实行集中供热、达到节能标准并已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单体公共建筑,如**机关企事业用房、学校、商业用房、医院等,将于2017年采暖期开始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其他既有公共建筑逐步实施。
根据《方案》,未达到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既有公共建筑,原则上于2019年采暖期前完成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达到供热计量收费要求,并于2019年采暖期开始全面实施供热计量收费。
新建建筑在安装供热计量装置时必须满足供热计量收费要求。对新建公共建筑,供热单位要全面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对新建居住建筑要积极开展供热计量收费试点工作,并在试点应用基础上,选择适合的计量技术路线,逐步推进供热计量收费。
根据《方案》,对供热单位不按供热计量方式收费、不执行供热计量收费标准和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强检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热计量要求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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