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2014-09-12来源 : 互联网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加快发展我省养老服务业,结合我省实际,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规范发展秩序,健全服务体系,增加养老供给,形成“**主导与市场主体协力推动、加快发展与监管规范双管齐下、服务项目与服务产品共同繁荣”的新格局,满足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为我省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二)总体发展目标。到2020年,实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有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每千名老年人至少拥有35张养老床位的发展目标。基本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布局合理、适度普惠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产品更加方便可及,市场机制更加完善健全,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具体分目标:1.服务体系健全。**推进失能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着力发展“医养结合”模式,提高失能护理床位比重;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占比达70%以上;居家养老服务能力大幅度增强,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基本建成整合社区、专业养老服务实体、医疗护理机构等公共服务的一体化服务平台,并实现互联共享和转移服务。2.产业规模壮大。生活照料、医疗护理、老年教育、健身娱乐、老年产品和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全面推进,形成养老产业集群,打造一批养**企业和知名品牌,养老产业比重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不断扩大,提供80万以上就业岗位。3.发展环境优化。政策扶持、体制机制、人才培养、评价标准、管理监督、志愿服务等体系基本完善。全社会应对老龄化的意识能力显著增强,支持参与养老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敬老爱老助老优良传统进一步弘扬。

二、**任务

(一)加强养老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城市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套建设统筹考虑、合理规划,与住宅规划、建设、验收、交付使用四同步;老城区及已建成居住(小)区没有养老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在2016年底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达标建设。农村养老设施要纳入农村公共设施统一规划,到2020年底实现60%的农村社区建有养老公共服务设施。

(二)加快发展各类养老机构。办好****性机构,大力扶持民办机构。到2020年,每个市(地)至少建成1所300张床位以上的**性失能失智养护机构;新建、改扩建200张床位以上功能完善、城乡一体的县级养护机构。采取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特别是失能养护机构。鼓励城乡养老机构之间建立对口支援合作机制。

(三)着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到2020年底,全省新建和改建5540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日间照料)中心(站)、托老所、农村互助幸福院和五保家园等居家养老服务平台。鼓励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向社区老年人延伸服务。积极推进农村居家服务,建立乡镇社区服务中心与中心敬老院联合运营、乡村社区服务站与五保家园有效整合的模式,探索互助养老。

(四)推进“医养结合”养老模式。支持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推进远程医疗试点。逐步将闲置医疗资源转型为“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支持2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内设一级以上诊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依托区域性医疗服务资源,为没有条件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提供老年人健康**服务和“医养”双向转移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养老机构。

(五)完善养老**和优待政策。完善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和**优抚(抚恤)对象**政策,建立供养(抚恤)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和引导养老机构和老年人自愿参加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落实贫困失能护理补贴政策,并适时调整补贴标准。推进高龄津贴提标扩面。依托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优先优待服务。

(六)推进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选择有代表性的市、县设立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和特色功能区,在财政、金融、保险、用地、税费、人才及服务模式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允许试点市、县在**机构改制、培育社会组织、推行**购买服务等方面先行先试。

(七)繁荣养老服务和产品消费市场。将老年服务和产品纳入**扶持行业目录,制定信贷、投资等优惠政策。**扶持以老年生活照料、产品用品、健康服务、文化教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金融、宜居住宅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发展。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养老产业,形成养老产业集群。实施“养老服务一卡通”工程。

(八)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补贴。引导高校、中职和培训机构等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护理康复等专业人才;鼓励大型养老机构、高校和中职学校设立养老从业人员培训基地;推行护理员职业资格考试认证制度。制定养老从业鼓励政策。养老机构要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等,提高职工工资福利待遇。鼓励执业医师开展多点执业。对在养老机构内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相应专业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和注册考核政策。

(九)建立统计监测和评价体系,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健全重大项目绩效评估制度。培育老年协会、研究会等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制定**购买服务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直接管理运营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和提供养老服务、开展老年教育、专业技能培训、服务咨询评估以及第三方认证等服务。

三、**措施

(一)加强统筹规划。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和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列为服务业**发展领域,制定和实施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健全完善老年人口基本信息数据库。

(二)强化组织协调。各级**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等议事机制,落实部门职责,强化工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格局。

(三)拓宽投资渠道。各级**用于发展服务业的资金要**向养老服务业倾斜,省本级福彩公益金用于养老服务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50%。各级财政要支持列入国家、**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市县及纳入全省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规划的养老基本建设项目。充分利用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创业投资等方面的扶持资金。支持社会力量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建设养老设施。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企业及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支持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

(四)落实扶持政策。将养老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予以**。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城市闲置的工业用地和社会公益用地,可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落实好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外资或合资养老企业或机构享受相应的招商引资和养老服务优惠政策。

(五)完善市场机制。培育多元化养老服务方式、服务业态和运行模式,繁荣养老服务市场。开展**机构改制试点,鼓励民间资本运营公有养老设施。鼓励养老企业走集团化发展道路,引导中小型养老企业连锁经营。推进**购买基本养老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供给、需求评估、绩效评估、老年人能力评估以及老年产品研发等**领域。

(六)加强督促检查。各级**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实施意见。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省发改委、民政厅和老龄办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省民政厅、统计局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数据。要加强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绩效考核。

(七)优化社会环境。健全地方标准,完善监管机制,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老年人权益**法、养老服务方针政策以及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通过“孝亲敬老”活动,大力宣传先进典型。支持服务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营造有利于养老服务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和具有龙江特色的现代和谐养老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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