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新能源汽车哈尔滨市按国标50%配套补贴

2017-11-14来源 : 互联网

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市**专题会议获悉,由市工信委牵头修订的《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应用和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共涉及6个方面17条内容,相比原《政策规定》新增加了2条,修改了6条,合并了2条,将于近期公布实施。

新《政策规定》将原来的“新能源汽车在市内行驶不受尾号行驶措施限制。对纯电动物流配送、邮政快递和环卫等车辆,允许其全天候、全路段通行。”改为“新能源汽车在市区内行驶不受车辆号牌尾号限行措施限制;公安交管部门核发号牌的纯电动轻型、微型封闭式货运机动车不受货运车辆限行措施限制;公安交管部门核发号牌的中型、重型新能源货运车辆可在早晚高峰以外时段、市区11条道路(暂行)以外区域通行。”

新《政策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补贴标准和对象。在第二条**款,确定“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专用车除外)”。在第二条第二款,将原《政策规定》“对纯电动汽车按1:1、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按1:0.8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财政补贴”改为“对新能源汽车按照1:0.5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财政补贴”。

补贴比例调整主要是因为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调整了补贴比例,分别设置**和地方补贴上限,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得超过**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

例如,国内一款纯电动SUV汽车,售价约23.98万元,国家补贴标准4.4万元,按照1:0.5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财政补贴后,将享受哈尔滨市地方配套财政补贴2.2万元,哈尔滨消费者买到手后的价格为17.38万元。

新《政策规定》在产业支持方面增加了内容。其中第十五条明确:“对规上企业建立具有*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获批为市级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高100万元和500万元的研发平台建设费用补助;对获批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得到资金支持的,给予*高150万元的研发平台建设费用补助。

对于校(所)*立组建或与社会力量联合组建产业技术研究院,为我市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咨询等服务。经审定,给予*高100万元启动资金资助。”第十六条确定:“本地生产企业获得生产销售订单后,对其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按照实际付息额的50%给予贴息,*高不超过1000万元。通过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的,按照贷款担保费的实际额度给予全额补助”。

新《政策规定》对于列入新能源汽车**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整车车型奖励金额从每个车型50万元增至100万元。原《政策规定》:“对在哈登记注册的*立法人企业,其被工信部列入新能源汽车**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整车车型并形成产业化的,给予每个车型50万元奖励;其被工信部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改装车、专用车新能源车型并形成产业化的,给予每个车型30万元奖励”。

改为新《政策规定》:“对在哈登记注册的*立法人企业,其被工信部列入新能源汽车**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乘用车和客车车型并形成产业化的,给予每个车型*高100万元奖励;其被工信部列入新能源汽车**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专用车车型并形成产业化的,给予每个车型*高6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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